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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09:42 浏览次数:

黑龙江科技大学

  •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授予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择优授予的原则进行初审,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在学期间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

3、本科学习期间学业水平测试达110分以上;

4、本科学习期间理论课程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

5、本科教学计划中实践环节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在学习期间,因犯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在学习期间,各类考试作弊者;

4、函授学习形式的学生做过降级处理者;

5、自学考试形式的学习期限超过八年者。

第三章 授予范围

第五条 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籍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籍,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毕业生。

第四章 学位课程

第六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和公平公正,对申请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和学业水平测试。

1、外语水平测试:指考生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三者之一作为外语水平测试。本省学生参加由省教育厅批准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省外参加当地高校联考。通过联合考试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或符合我校免试条件者,方可申请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在每年的4月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水平测试:

1)成人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获得公共英语三级(PEST-3)及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者;

2)成人本科、自学考试本科中二学历形式毕业生已获得本科第一学历学士学位者;

3)成人本科毕业生已获得硕士学位者。

公共英语三级(PEST-3)及以上成绩以官方公布的正规成绩通知单为证;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成绩提交官方公布的成绩并出示有效证明;成人本科、自学考试本科中二学历形式的学生第一学位以教育部认证平台出具的认证报告为证。

2、学业水平测试:包括自学考试本科生在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业水平测试的学位课程,课程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中各选择一门,两门课程内容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出一套综合试题,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单独考试,110分以上为通过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在每年5月中旬进行。凡是在学期间通过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者(含免试学生),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水平测试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授予学位。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七条 学位申请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每年65日前自愿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2、各函授站及校外学习中心组织上报以下材料:

1)填写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位注册信息汇总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个人);

3)申请学士学位个人在校成绩单;

4)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5)外语免试的学生出示有效证明材料;

6)学生提供的一份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政治思想鉴定。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在校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名单,形成综合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决议和名单在校内公示。

3、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学位管理程序负责验印、管理、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

4、每年9月前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成人学士学位相关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由校级管理员复核后提交,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

第六章 其它

第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撤销所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自学校批准后执行,原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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