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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4:00 浏览次数:

黑龙江科技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黑教学[2011]1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中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符合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有效身份证件报到,新生在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入校注册、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不予以新生入学注册,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学校对新生有效居民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新生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证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发现考生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注册资格

对核查通过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平台审核的新生,必须查明原因。对于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凡是复核特征为需要核查专科资格”的学生要及时提供前置学历证明材料。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认证报告者,取消其学籍电子注册资格,学籍予以清理

第七条 学生正式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函授站(学习中心)分专业建立统一的学籍册。各函授站(学习中心)按学籍册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考信息表、入学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绩册、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各函授站(学习中心)在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开始汇总并将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校本部,所有材料需要手写的要求本人填写。

 

第三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须认真填报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其中转专业、留级只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并且转专业、留级在学期间只办理一次。

第九条 学生学籍变动审批材料由学校统一备案并及时更正各类学籍管理材料信息、更新学籍管理平台数据。

第十条 各函授站(学习中心)负责各自学生学籍变动前期材料审核、上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统一办理,学校不单独受理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专业,并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之内办理,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1、因疾病影响无法在该专业学习。

2、确因工作变动,致使所学专业不对口。

转专业的学生需要提交申请,出具相应证明;文史类、经管类专业不能转到理工类专业;文史类、经管类、理工类专业不能转到法学类;有照顾政策的艰苦行业专业不能转入其它无照顾政策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凡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和其它专业。

第十二条 休学及复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证明必须休学治疗;

2、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在正常学制时间内,以最长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度班级一同进行课程学习、办理毕业注册。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降级及退学。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1、入学报到、缴费、注册后,没完成学业者;

2、入学报到、缴费、注册后,在学期间,经医院诊断,患传染病等病症,本人提出保留学籍者;

3、完成理论学习,毕业实践环节没有按时完成者;

以上三种原因可以办理降级手续,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凡是降级的只能降级到下一个连续自然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专科起点本科2.5年基础上可延长到5年、高中起点本科原5年基础上可延长到8年。降级只能在此期间办理。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经医院诊断,患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等病症,不宜继续学习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5、因学费超期拖欠,导致毕业无法注册者;

6、毕业后三年仍无法完成毕业注册者。

退学后,注销学籍,不允许再复学。每年底对当年处理的学生进行公布。

第四章   毕业奖励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较好(单位出证明),学习成绩优异者,填写“优秀毕业生评选审批表”,可授予“优秀函授毕业生”称号。由学校发给表彰证书,“优秀函授毕业生评选审批表”将装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五条 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品德优秀,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六月下旬(2.5年制)、十二月下旬(5年制)。

第十六条 凡是正常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毕业注册无法按时进行而延期的,可以在完成注册相应自然年时间内办理毕业。

第十七条 符合《黑龙江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黑科大办字〔2020〕2号)》的毕业生,毕业时可申请授予相应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如有的课程经过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可缓发毕业证书。若有三分之一课程经过补考仍没有及格者,可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生的学籍卡、成绩单由学校档案室管理;成绩单、毕业证书发放手续等材料学校及各站(中心)长期存档备查。学生档案材料有:考生报考信息表、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授予学位者)、表彰材料(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表彰)。

第二十条 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前,学校要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将当年毕业生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通过学籍管理平台上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合格后报教育部注册。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毕业证书填写内容:修完专科起点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高中起点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第二学历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毕业生学籍档案丢失不补发。毕业证书丢失者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证件照及照片电子版到黑龙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按程序申请补办由学校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毕业生学籍档案丢失可按学校统一格式开学籍证明。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与国家、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教育厅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黑龙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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